诸营造舍宅、车服、器物及坟茔、石兽之属,于令有违者,杖一百。虽会赦,皆令改去之;坟则不改。</P>
议曰:营造舍宅者,依《营缮令》:“王公以下,凡有舍屋,不得施重拱、藻井。”</P>
车者,《仪制令》:“一品青油纁、通幰、虚偃。”</P>
服者,《衣服令》:“一品衮冕,二品鹚冕。”</P>
器物者,“一品以下,食器不得用纯金、纯玉。”</P>
坟茔者,“一品方九十步,坟高一丈八尺。”</P>
石兽者,“三品以上,六;五品以上,四。”</P>
此等之类,具在令文。若有违者,各杖一百。</P>
虽会赦,皆令除去,唯坟不改。称“之属”者,碑、碣等是。若有犯者,并同此坐。</P>
其物可卖者,从卖。若经赦后百日,不改去及不卖者,论如律。</P>
议曰:宅舍以下,违犯制度,堪卖者,须卖;不堪卖者,改去之。若赦后百日,不改及不买者,还杖一百,故云“论如律”。</P>
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,总体变化不大,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《宋刑统》第二十六卷《杂律》“营造舍宅车服违令“条与《唐律疏议》几乎无异。</P>
此外,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,除编纂了《宋刑统》之外,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,如《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,本路转运、提刑不曾觉察,并行朝典诏》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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